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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住建厅


10月19日,住建部出台了简化企业资质标准的226号文件。


近日,四川住建厅积极相应简化资质标准文件,出台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 ,对企业资质申请流程做出明确调整,同时,一些申请流程变化也应引起企业的注意,CBI建筑网总结有七大要点:


一、具有总承包一、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在申请其总承包资质涵盖范围内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时,其人员只需提供满足对应等级标准的专业技术负责人相关资料。


二、从2016年11月21日至2017年1月1日为试行期内,企业在网上提交申报资料的同时,需同时提交纸质资料。


从2017年1月1日起,申报水利、公路、通信工程类别施工资质需提供一套纸质材料转省级相关厅局,其他类资质均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三、从企业网上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网上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的,系统将自动默认受理,受理许可机关应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


四、对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类别资质的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文件要求完成业绩备案。未进入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电子政务平台(全国建筑市场建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资质申报业绩认定依据。企业应对填报的业绩信息和附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业绩填报后,10个工作日内如发现填报错误,企业可自行撤销上报校正,10个工作日后,该业绩自动进入相应企业的项目业绩库,无限期接受社会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六、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将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七、企业网上传送的资料必须是原件扫描件,非原件扫描的,一律不作为有效申报资料认定。 



▎文件原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

川建审发〔2016〕861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条件和办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

(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文件要求,从2016年11月1日起,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考核。


(二)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发[2011]26号)文件要求,具有总承包一、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在申请其总承包资质涵盖范围内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时,其人员只需提供满足对应等级标准的专业技术负责人相关资料。


二、实行建筑业企业网上申报

(一)2016年11月21日起,企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实行网上申报,至2017年1月1日为试行期。试行期内,企业在网上提交申报资料的同时,需同时提交纸质资料。从2017年1月1日起,申报水利、公路、通信工程类别施工资质需提供一套纸质材料转省级相关厅局,其他类资质均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二)申报程序。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scjst.gov.cn),进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按照提示将所有申报材料原件扫描后上传,确认齐备无误后,点击上报相应权限的资质许可机关。属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权限的,分别点击上报至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审批。属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权限的,企业直接点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点击上报成功待相应资质许可机关网上受理后,企业可自行在系统中打印受理凭证,企业无需到主管部门现场核验原件。


从企业网上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网上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的,系统将自动默认受理,受理许可机关应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


三、需要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业绩网上备案。对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类别资质的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文件要求完成业绩备案。未进入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电子政务平台(全国建筑市场建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资质申报业绩认定依据。企业应对填报的业绩信息和附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业绩填报后,将在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电子政务平台“四川省建设企业工程业绩公示”栏中予以公示,10个工作日内如发现填报错误,企业可自行撤销上报校正,10个工作日后,该业绩自动进入相应企业的项目业绩库,无限期接受社会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供其查阅。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将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二)企业网上传送的资料必须是原件扫描件,非原件扫描的,一律不作为有效申报资料认定。


(三)建筑业企业申报合并、吸收、重组、分立事项的,其相关人员要求,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规定执行。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