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业商会印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商会印章管理,保障商会合法权益,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商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一、印章刻制领用
1、商会印章刻制须经会长同意后由秘书长指定专人负责刻制,并将印章式样、保管人备案登记。
2、如因故停用印章,秘书处应将停用原因、停用时间通知相关部门及人员。如遇相关法规要求需要公示的,按要求执行。停用印章要由秘书处收回切角封存或销毁。
二、印章保管
1、商会专用章按照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保管。商会的公章、法人专用、财务专用章均由商会法人负责保管。
2、印章保管人应当忠于职守、严谨细致,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保密性强。
3、印章应存放于商会保险柜内。
三、用印审批权限
1、加盖商会公章、法人章须经会长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2、加盖财务专用章,须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并报经秘书长同意后方可使用。
3、特殊情况下用印的审批:如有审批权限的人外出时,遇有急件需要用印时,印章保管者须电话请示获得批准后方可用印,事后须及时补齐手续。
四、用印程序
1、用印人按规定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
2、将审批单交有审批权限的人员签字同意。
3、印章保管人盖章,并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记录,以便日后核查。
五、加盖印章要求
1、加盖印章的文字要端正、清晰。
2、原则上不允许在空白纸张上加盖印章。
六、处罚
1、如违反本办法,如对加盖印章审核不严、不按规定程序和规定范围使用印章,擅自将印章带出使用,以及在空白的信纸、合同范本、介绍信上加盖印章的,商会将视情节轻重及其所造成后果是否严重,给予相关人员以批评、免职、辞退等处分。
2、如违反本办法,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除执行第1条规定的处分外,要并处以罚款或赔偿经济损失。
3、如违反本办法,相关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须追究刑事责任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