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通知公告

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和及时处理行业内争议事件,对违规违约者进行惩戒,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四川省建筑业商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建筑业商会会员之间或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发生的争议事项处理,以及对违规违约事项的惩戒。

   第三条 四川省建筑业商会应及时向会员单位转发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对行业重大争议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四川省建筑业商会处理会员单位争议事项,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调解或内部裁决。

   第五条 因履行《四川省建筑业商会章程》引发争议,或因行业内企业违规违约发生争议时,根据当事人要求,商会进行受理、调查取证并协调解决。

   第六条 四川省建筑业商会受理争议事项中,若有争议的一方为非会员单位,将视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参与处理。

   第七条 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一)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二)协商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以请求协会、仲裁机构、司法机构进行调解;

  (三)调解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依法请求仲裁机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行业违规违约事项惩戒办法

  (一)四川省建筑业商会会员单位违反行业行规行约和行业职业道德规则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协会进行举报,要求协会调查;

  (二)会员单位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商会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根据其性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批评告诫教育,阻止违规违约行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2、组织协调双方和解解决纠纷,如有赔偿要求的,要求赔偿因其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的直接损失;

   3、行业内部通报批评;

   4、通过四川省建筑业商会网站和其他社会媒介公示其违约行为;

   5、对于屡次违约、情节严重的生产制造和经营企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号召、组织全行业共同予以抵制,向社会公布其违规行为;必要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吊销(生产、经营)执照等处罚。

   第九条  四川省建筑业商会秘书处负责本办法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筑业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