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通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四川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为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统一电子管理平台。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别等级、专项许可、从业人员及承揽工程情况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受到住建部、四川省住建厅、成都市及所辖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1.企业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的通报表彰及表扬情况;
2.工程项目获得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科技进步等奖项;
3.企业、工程项目获得建设行业协会作出的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通报表彰等。
   (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经县级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查实、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1.省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2.省级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作出的书面通报批评;
3.被媒体曝光、经查实的不良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五条 以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为依据,根据信用评价标准每年对建筑业企业信用进行上半年度、下半年度和年度评价。上半年度评价周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下半年度评价周期为7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评价周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包括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分别按照30%、30%、40%权重汇总计算所得分数为企业信用评价得分。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信用分,以企业在四川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中的良好信用信息为基础,对照标准进行加分计算。累计加分最高的,良好行为信用分为100分;无加分的,良好行为信用分为0分;其余的,按线性插值计算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用分由综合检查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巡查分和其他不良行为分组成。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巡查分由质监站、安监站分别对应考核期对在建工程日常巡查情况进行量化打分。
   第十条 综合检查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巡查分和其他不良行为分分别按照40%、30%、30%权重汇总计算所得分数为企业的不良行为信用分。
   第十一条 同一事项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加分最高的计;同一事项有不同扣分的,按照扣分最多的计。
   第十二条 在综合检查中,无在建项目或未被抽查到的本地或外地建筑业企业的项目得分,按本次综合检查本地或外地同序列、同类别、同等级建筑业企业在建项目检查得分的平均分计算。
   第十三条 同一外地企业同一考核期内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有多个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信用评价的,取其平均值作为该企业该考核期的最终信用评价得分。
   第十四条 本省新办企业初次信用评价得分为同序列、同类别、同等级本市企业上一半年度公布信用评价得分的平均分。
新进我省外地企业初次信用评价得分为在我省施工的同序列、同类别、同等级外地企业上一半年度公布信用评价得分的平均分。
   第十五条 根据企业上半年度和下半年度信用评价得分,计算其总分值,作为企业该年度综合得分。按照主项资质类别排名,综合得分排名前10%左右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A类,综合得分排名在10%~95%之间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B类,排在后5%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C类,在该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D类:
1.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2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2.受到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
3.暂扣资质证书经整改仍不到位的,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安全评估不合格的;
4.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承揽工程业务一年以上的;
5.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假借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追讨工程款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串通投标、转包、行贿、商业贿赂等行为,经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依法认定并查处的;
7.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 鼓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已发布的信用评定结果。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定结果。建筑施工招投标采用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三合一”评标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作为对应时间段中该企业信用标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根据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在预选承包商评审、资质核查、日常监管、工程担保、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不得虚报、漏报、瞒报。

  第二十条 商会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信用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一条 商会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