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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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8〕975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有关要求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有关事项的复函》(建标造函〔2018〕188号)的明确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效用相关事项
  (一)已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书效用不变,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造价员要适应职业资格管理模式的转变,积极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我省已取得造价员资格的人员信息可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http://www.scjst.gov.cn)查询。
  (二)停止开展与造价员职业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不再对造价员进行继续教育、延续及变更登记工作,也不得以造价员职业资格名义开展培训活动。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相关事项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等规定的继续教育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一)参加注册单位组织的培训,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样表详附件),按照样表内容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需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样表详附件),按照样表内容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机构公章。
  (三)组织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企业或机构,应按照规定认真组织参培人员开展继续教育,保证继续教育质量,不得弄虚作假。


  附件: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样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