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类优惠政策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介绍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等情况
免、减、缓 预计规模将超5000亿元
人社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明确了免、减、缓3项措施。初步估计,此次推出的阶段性减免企业3项社会保险单位的缴费,减免规模将超5000亿元。
免,即从2020年2月起,各省份可以对中小微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3项社保的单位缴费实行免征,免征政策可以执行到6月份,湖北省可以将免征的范围扩大到各类参保企业;减,即湖北以外的全国其他省份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的3项社保单位缴费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缓,即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介绍,住建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提出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的3项阶段性支持政策。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要连续计算,不影响每个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http://www.gov.cn/xinwen/2020-02/21/content_5481516.htm
1、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 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范围包括进口物 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受赠 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摘自《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2、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 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 增量留抵税额。
3、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5、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 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6、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 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 额扣除。
7、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8、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 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9、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 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10、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 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11、对于纳入支持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产品,其应缴纳 的增值税、所得税,按国家政策规定予以减免,或按其缴纳额,通过财政支出方式, 予以全额补助;需缴纳的相关费用全部免除。
摘自《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力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0〕7号)
12、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 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 车船税中抵减。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 整定额。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 个月。
摘自《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 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
13、延期缴纳税款。整理公开防控疫情税收政策指引,全面落实支持物资供应、科研 攻关、困难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予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对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的企 业,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缴 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摘自《成都市人民政府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收费及政府补贴类优惠政策
1、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 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免 征药品注册费。
2、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摘自《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 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3、从2020年2月17日0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免收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免 收通行费的车辆范围为依法通行收费公路的所有车辆。免收通行费的收费公路范围为 依法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摘自《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4、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5、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 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 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 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摘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 见》(人社部发〔2020〕8号)
6、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 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 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摘自《人社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 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7、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 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 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 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摘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 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8、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项通知:
降价范围:此次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 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降价措施: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 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进一步明确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时间:2020年2月7日,我委出台的《关于疫 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 〔2020〕110号),进一步明确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摘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 改价格〔2020〕258号)
9、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抓紧开展扩产扩能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工 业发展资金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10、纳入省上支持的、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口罩、防护服等,对生产出符合 标准产品的,由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按企业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11、支持企业加大疫情防控新产品研发攻关,在新产品上市后,由省级工业发展资金 按研发投入总额的50%给予奖励。
摘自《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力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 川办发〔2020〕7号
12、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 商贸流通企业,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 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
13、 承担省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 用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 补贴,省财政根据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度的35%给予补助。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 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对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14、 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 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 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 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
摘自《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 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
15、 对纳入补贴范围企业按其相应用电类别、电压等级平水期平段目录销售电度电价
(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基本电价的30%计算电费补贴;其中国网四川电网未同价 地区用户、省属电网和地方电网供区内用户以及市场化用户、转供电用户均按对应用 电类别、电压等级的国网四川电网平水期平段目录销售电价标准计算补贴金额;对于 未缴纳基本电费的用户,以及现行基本电价征收标准低于国网四川电网基本电价标准 30%的用户,以其实际缴纳基本电费为补贴上限。
补贴范围为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和 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企业名单按注册所 在地属地原则。
本次临时电费补贴期限自2020年2月5日起,有效期按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规 定执行。
摘自《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 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参与疫情防控相关中小企业实施临时电费补贴的通 知》(川发改价格〔2020〕43号)
16、 需要增加电源的疫情防控定点医疗机构、隔离场所免费接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 费。
17、 疫情防控期间,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类企业扩大生产新增用电需求,高压项目由电 网公司免费出资到用地红线,低压项目免费出资到电能表,开辟绿色通道,当天答复 供电方案,验收合格后当天送电,全面实现企业新增用电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
摘自《国家电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助力企业复工复产10项措施》
18、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自2月7日起,电力用户申请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按变压 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实际最大需量),不受“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用户可在 当月(期)申请下一个月(下一个计费周期)的计费方式;用户申请暂停、减容、暂 停恢复、减容恢复,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限制,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 费,对2月1日以来确未生产的,暂停起始日期可追溯至2月1日;对因抗击疫情需要扩 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 量105%的部分按实计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19、 切实保障企业用电用水用气需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用 电、中小企业用水用气采取“欠费不断供”措施,不能按期交纳水电气费的企业用户可 向水电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延期缴纳相关费用,最长不超过3个月。水电气供应企业应 积极回应相关企业诉求,延期交费免收滞纳金,且不得断供。对受疫情影响并实行功 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电力用户,2月、3月功率因数考核低于对应考核标准的不增收电 费。
摘自《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有关用户抗击疫情 影响和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51号)
20、 疫情期间,对市上确定的参与生活物资保供重点企业,按物流费用、员工防护费 用分别给予50%、合计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对参与保供、疏通农产品等供需的重点 批发市场,减半征收经营户的入场交易服务费(交易佣金),减收部分由政府补贴, 每个批发市场补贴金额不超过400万元。对新增产能项目“一窗式”48小时内办结审批, 对按要求增产转产防疫用品的技改设备投资予以50%补助。
21、 对安全复工复产企业的防疫体系建设投入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22、 鼓励水、电、气、网络等经营企业对困难企业缓收相关费用,批发业、零售业、 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3月份用气用水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对参与生 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 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市财政按区
(市)县政府实际补贴额的40%给予补助。对暂时陷入困难但有望扭亏止滑的工业企 业,年度用能(用电、用气)费用和物流费用合计2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最高不超 过10 0万元的补贴。
23、 对工业企业满足市场需求的扩大再生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按年度新增固定资产 投资额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投资额在100万元一2000万元的按10%比例补助,投资额 超过2000万元部分的按5%比例补助。
摘自《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成府发〔2020〕3号)
24、 对研发疫情防控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新应用并就地转化的企业,在新产品 上市后,按研发投入额分档给予20%-50%、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摘自《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保障 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0〕16号)
25、实施知识产权资金资助。对复工复产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担保费、贷 款利息,均一次性给予50%资助。对有关新冠肺炎防治的专利转化项目给予最高100万 元资助。支持企业维持有效发明专利,对企业2020年实缴的发明专利本年度年费给予 50%资助。
摘自《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17条措施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类优惠政策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继续执行16%的费率;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调整上浮的暂不上浮。
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比例是多少?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19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比例即50%执行。
1、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 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 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 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2、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 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摘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号)
3、 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 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 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4、 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 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 性岗位托底安置。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 定申请临时救助。
5、 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摘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 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6、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 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 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 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摘自《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 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7、 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 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 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 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 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 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 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摘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 见》
8、 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 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 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 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9、 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 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 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 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 返还。
10、 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摘自《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 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
11、 缓缴相关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难以在缴费期 内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申请,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予以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自欠 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到期后,企业应按 规定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省本级参保企业缓缴事 宜向省社会保险局申请,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办理缓缴应遵循依法合规、简 政便企、特事特办原则。
12、 继续阶段性降低相关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川办发〔2020〕10号文件规定,《四 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
〔2019〕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件)明确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 可支付月数在18 (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24 (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 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按照工伤 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调整上浮的暂不上浮。
13、 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比例。按照川办发〔2020〕10 号文件关于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的规定,2020年全省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19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 比例执行。本通知印发前已按27号文件规定的下限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可在后续缴费 中予以结算。
14、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 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由机构向用工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 创业服务补助。
摘自《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 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2号)
15、 缓缴社保及减轻公积金缴存负担。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及经营主体,适度延期缴纳 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企业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不受影响。实行 失业保险金稳岗返还,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 总额的50%予以返还,对其中暂时困难但有望恢复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月 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继续执行社保降费调基政策。受疫情影响导致 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 缴。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疫情期间,对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产能,每增加一名员工并稳定就业的,按2000 元/人标准给予补助。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工业企业输送劳动者,员工稳定 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发放补助。
16、 加强就业适岗技能培训。从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专账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0亿元,对 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企业,按照岗前培训500元/人、提升培训3000-6000元/人的 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 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摘自《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0〕3号)
其他优惠政策
五、其他优惠政策
1、 对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部分旅 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暂退标准为现有 交纳数额的80%,但是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 证金如数交还。
摘自《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 难的通知》
2、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 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 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 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 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摘自《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 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
3、 国有企业对承租其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3个月房租。免收租金在经营业绩考 核时视同利润处理。
摘自《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引导国有企业积极投入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4、 在疫情防控期间,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为承建项目所产生的疫情防控成本可列为工 程造价据实计算并予以全额追加。列入2020年全省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于2020年3月 10日前复工开工的,经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由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给予 50万元疫情防控专项补助。
摘自《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有序推进全省重点项目复工开工的通知》(川 办发〔2020〕15号)
5、 减轻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休闲娱乐、餐饮住宿、旅游商贸、康体美容及相关制造行业 资金负担,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物业的非国有中小企业(个体经营户),2020年2月份 租金全免,3、4月份租金减半。
摘自《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成府发〔2020〕3号)
6、 对纳入全市统筹的企业,按企业生产需求优先提供本市国有企业投资修建的标准厂 房,对企业的新增租赁厂房,免收第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第2个、第3个月房租。
摘自《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保障 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0〕16号)
7、 减免科技型初创企业房租。减轻受疫情影响的科技型初创企业的资金负担,鼓励国 有性质和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物业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对入驻企业予以房租减免, 2020年2月份全免,3、4月份减半。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市级以上创新创 业载体对入孵企业(团队)实施房租、服务费减免,将减免情况作为载体年度综合评 价的重要指标,经评价给予最高10 0万元运营补贴。
摘自《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财政局支持企业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科技创 新的政策措施》
我们将持续关注中央和各地方政府的最新动态,不断更新并完善本政策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