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省建筑业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材料企业、科研企业等与建设相关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政府和会员服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建立和完善服务、管理、协调的行业自律机制,不断提高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及专业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施工,提高投资效益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 指导和研究建筑工程管理体制的方针、政策,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专题调研,向政府部门提出建筑工程管理发展和改革的建议,探索现代化管理技术在建筑工程管理的应用;
(二) 依法协助政府部门规范建筑工程市场,建立建筑工程单位的信息库,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 依法贯彻建筑工程单位施工行为准则和建筑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业务操作规程等行规行约,建立和完善工程行业自律机制;
(四)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承担建筑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建筑企业开发和施工资质申报的评审、年检和工程师考试、注册及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指导省内建筑企业的业务工作;
(五)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倾听会员的呼声,协调会员和行业内外的关系,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六) 依法面向会员组织行业培训,开展业务交流,推广工程施工与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办好会刊和网站,编辑有关工程专业人员培训教育等参考资料;
(七) 依法开展与相关行业组织联系与交往,为会员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
(八) 完成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是指: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材料企业、科研企业等与建设相关的企业、社会组织。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会员申请表;
(二)经本会审查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与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行规行约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理事会授权制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为商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职能部、室,承办具体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建筑工程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必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顾问。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按照专业特点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从事各项专业活动。
第三十条 本社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赞助;
(三)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有关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经主管单位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8年 3月29日第一届第三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